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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欧宝全站app 发布时间:2024-04-26 20:59:58
(1)2023年度,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详细情况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储存情况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开立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理财专用结算账户储存情况如下: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控风险,对产品做严格评估、筛选,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买产品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打理财产的产品(包括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结构性存款或券商收益凭证等),不会用于其他证券投资、购买股票或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产品。
在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投资额度范围内,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首席财务官负责组织实施。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单个打理财产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打理财产的产品实际购买日期在投资有效期内即可)。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打理财产的产品、结构性存款或券商收益凭证,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的议案》,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择机、分阶段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以上资金额度可循环使用,并授权董事长在有效期内和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尽管本次公司购买的打理财产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1、公司财务部根据日常经营资金使用情况及公司未来资金使用计划,针对打理财产的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正真适合的打理财产的产品,由首席财务官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2、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打理财产的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有几率存在影响企业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进行低风险的短期投资理财,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投资理财产品,能大大的提升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使公司获得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可以轻松又有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择机、分阶段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打理财产的产品。以上资金额度可循环使用,并授权董事长在有效期内和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1、君禾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2、君禾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不影响公司广泛征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能大大的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4年4月26日为授予日,以4.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周惠琴女士授予1,200,000股限制性股票,详细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3年11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做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期间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企业内部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3、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君禾股份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4、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出具了核查意见。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5、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30.0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27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的相关公告。
6、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4月26日为授予日,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周惠琴女士授予1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4月26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周惠琴女士授予1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6元/股。
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可以少于12个月。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一定的差异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因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周惠琴女士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配偶在首次授予日(2023年11月21日)前6个月内基于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及对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而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出于审慎性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周惠琴女士限制性股票120.00万股,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周惠琴女士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截至2024年4月24日,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周惠琴女士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授予条件。依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向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周惠琴女士授予限制性股票120.00万股,暂缓授予的授予日为2024年4月26日。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依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以上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周惠琴女士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截至2024年4月24日,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周惠琴女士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依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暂缓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4年4月26日作为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周惠琴女士授予1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36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惠琴女士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市价,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4年4月26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4.36元/股。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市价确认激励成本。
根据2024年4月24日收盘价进行预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120.00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157.20万元,对各期成本费用的合计影响如下表所示: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数量、授予人员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4、《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君禾股份”)就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8日下发的《关于核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76号)核准,赞同公司非开发行不超过59,838,062股新股。截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截止日2021年10月29日,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9,838,062股,发行价格8.6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517,599,236.3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494,384.5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2,104,851.75元。上述募集资金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1001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为2,698.35万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注:2022年末公司广泛征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5,000.00万元,2023年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净增加8,362.66万元,截至2023年末,公司广泛征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13,362.66万元。
2021年11月5日,公司连同保荐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
2022年1月28日,公司及子公司宁波君禾蓝鳍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开立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理财专用结算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本年内,本公司广泛征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向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募集资金专户。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君禾股份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为13,362.66万元。
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的议案》,董事会赞同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该额度包括前期对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其中尚未到期的打理财产的产品余额)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打理财产的产品实际购买日期在投资有效期内即可),资金可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君禾股份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公司2023年度累计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的金额为9,000.00万元,累计收回打理财产的产品的金额为27,000.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余额为0.00万元。
本年度公司不存在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违规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君禾股份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君禾股份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专户银行对账单,抽查了大额募集资金使用原始凭证,获取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明细;查阅了审计机构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和文件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君禾股份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使用募集资金均履行了相关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特别风险提示:泰国、新加坡的法律和法规、政策体系、商业环境、文化特征等与国内存在较大差异,国际政治形势复杂,境外子公司、孙公司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管理、运营和市场风险;本次投资尚需履行境内对境外投资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以及投资目的地投资许可等审批程序,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 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为提升公司泵类产品的海外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在新加坡设立全资子公司Lanchez Capital Investment Management Pte.Ltd.(以下简称“新加坡子公司”)及由其全资控股的孙公司Foting Capital Investment Management Pte.Ltd.(以下简称“新加坡孙公司”),并由新加坡子公司与新加坡孙公司在泰国共同设立孙公司Huatai Intelligent Technology(Thailand)Co.,Ltd.(以下简称“泰国孙公司”),泰国孙公司主要从事泵类产品、清洁工具等的生产、研发、销售。本项目拟投资的自有资金约2亿元人民币,投资金额主要用于设立境外公司、购买土地、新建厂房及装修、购买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等相关事项,实际投资金额以中国及当地主管部门批准金额为准。
2、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及孙公司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投资尚需履行境内对境外投资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以及泰国、新加坡当地投资许可等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拟通过新加坡子公司与新加坡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泰国孙公司,泰国孙公司的管理层的人员安排等目前尚未最终确定,最终以相关部门备案及核准登记为准,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本次设立境外子公司及孙公司并在泰国开展投资项目,是公司海外布局和战略规划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海外市场的开拓能力,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本次投资是公司经营计划的外海战略布局,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现金流及资产状况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境外子公司及孙公司设立后,其经营情况将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对公司业绩提升、利润增长将发挥积极作用。
1、注册审批风险。设立新加坡子公司、新加坡孙公司及泰国孙公司尚需履行境内对境外投资的审批或备案手续,以及新加坡、泰国当地投资许可等审批程序,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运营整合风险。新加坡和泰国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商业环境、文化特征等与国内存在较大差异,国际政治形势复杂,境外子公司及孙公司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管理、运营和市场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对外投资的后续进展,积极防范和应对境外子公司及孙公司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披露本次境外投资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2个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订)》《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如有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
本次《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修订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以上涉及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已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薪酬制度》等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和审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全体董事和监事回避表决,其中公司董事和监事薪酬部分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毛磊先生、周红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3年11月因任职到期,增补朱承君先生、荆娴女士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胡立波先生、张逸鹏先生为外部任职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蒋良波先生于2023年7月因个人原因辞职,聘任陈佳伟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职位。
在保障股东利益、实现公司与管理层共同发展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为了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现根据行业状况和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拟定公司董监高2024年度薪酬方案如下:
2、董监高2024年度薪酬方案中预估了年终绩效奖金,但具体金额根据公司《薪酬制度》,结合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将进行适当调整;
3、公司董监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持续经营所必需,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其它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对本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产生依赖。
2024年4月24日,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2票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张阿华先生、张君波先生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在召开本次董事会前,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宜进行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均认为: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往来,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利益。基于独立判断,一致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经营范围:车用空调控制器、智能电子、集成线路板、园林工具、电动工具、农林机械产品、锂电类产品、电池包组件、塑胶制品、冲压制品、机械设备、模具、电子电器的研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厂房、机器设备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电锄头、松土机、梳草机、割草机、吸叶机、播种机、打草机、垃圾车、开沟机、修边机、扫草机、修剪机、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农林机械产品、五金冲压件、模具、塑胶制品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酒店管理;棋牌室服务;健身休闲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停车场服务;洗染服务;职工疗休养策划服务;旅客票务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竞赛组织;打字复印;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食用农产品零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露营地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务;理发服务;生活美容服务;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足浴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杂品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软件开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关联人一、关联人二及关联人三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张君珠,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张阿华先生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上述关联人四的大股东及关联人五的控股股东均为宁波君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及子公司上述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为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设备或服务,向关联人销售商品及房租等,是依据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均采用市场化定价原则,交易双方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协商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对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及子公司将在上述预计的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与关联人签订具体的交易协议。已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将如约继续执行,因价格调整或新增的关联交易合同授权公司管理层重新签署。超出上述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控制。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准则解释第1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真实的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该支付的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①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Ⅱ第Ⅰ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Ⅲ第Ⅰ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该支付的账款(例如与第Ⅰ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该支付的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