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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搭乘拖拉机致残 职责该谁担?
来源:欧宝全站app 发布时间:2024-01-12 20:06:18
拖拉机作为农用车辆,大多数都用在农村地区载货和农业生产,因其未规划载人安全保护措施,故禁止载人。但农村地区的部分拖拉机驾驭人仍存侥幸心理驾驭拖拉机违法载人,引发交通安全事端的状况时有产生。近期,孟连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同拖拉机载人致人危害案子。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扎某甲是同村乡民。2020年10月12日,扎某甲驾驭自家大中型拖拉机拉运玉米,卸载玉米后,周某某与同村孩子扎某乙、彭某某爬上拖拉机货厢玩,扎某甲不光未及时阻止,还驾驭拖拉机搭载周某某、扎某乙、彭某某回家。扎某甲倒车时,周某某不小心从车厢掉落并遭碾压,致脊髓危害,肋骨、腰椎下关节突等多部位骨折。经司法鉴定,周某某因本次事端形成二级伤残。交警确定,扎某甲对该起路途交通事端承当悉数职责。周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胶葛将扎某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扎某甲补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丢失1923690.61元。
法院审理确定,周某某因本次交通事端形成的经济丢失为1571593.16元。交通事端产生时,周某某系儿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爸爸妈妈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到位承当30%的民事职责,被告扎某甲承当70%的民事职责,扣除扎某甲已向周某某付出的26000元和保险公司补偿的298000元,判定扎某甲补偿周某某各项经济丢失865515.21元。因扎某甲无力补偿,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产业,经周某某请求,法院及时发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救助5448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则,行为人因差错危害别人民事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则,非营运机动车产生交通事端形成无偿搭乘人危害,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应当减轻其补偿职责,可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成心或许重大过失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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